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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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省创中心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是省创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创中心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省创中心的运行与管理。(二)结合全
2、省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省创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三)对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创中心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省创中心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创中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申请建设省创中心除须满足需满足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3、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二)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省创中心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省创中心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省创中心建设环境。第四条依托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省创中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省创中心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省创中心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省创中心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省创中心研发场地和办公场所,改善省创中心安全研发条件,加强省
4、创中心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省创中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省创中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省创中心安全水平,确保省创中心安全运行。第五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省创中心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省创中心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省创中心主任是省创中心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省创中心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得审批和严格执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建立专门
5、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已获批建设的省创中心,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撤销省创中心资格。归口管理单位、依托单位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发现前述情况时须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省创中心资格;省科技厅将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范围,检查考核发现前述情况时,按程序决定撤销省创中心资格。第八条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一致,晋科规2023)3号文中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省技术创新
6、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及过程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于2023年6月25日印发实施,对于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中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和加强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科技厅按程序编制完成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主要内容补充规定是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7、(晋科规(2023)3号)的调整和补充,相关精神一脉相承,相关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内容共分9条。第一条为省创中心安全工作遵循的原则,参考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指出省创中心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第二条为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归口管理单位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创中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为省创中心申请建设条件,增加了符合安
8、全标准、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等要求。第四条为依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为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省创中心主任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六条明确了涉及危险物品的,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为己获批建设的省创中心,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实施期限等内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省重安全
9、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是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省重的运行与管理。(二)结合全省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省重的培育和推荐工作。(三)对省重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重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省重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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