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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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2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屋租赁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
2、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
3、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查,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提
4、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载明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七)其他。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占投标项目总
5、投资25%以上的自有资金;()具有同投标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持有关文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勘察、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
6、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分立,房地产转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转让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出售房地产的,房地产的其他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有优先于承租人购买的权利。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文书。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
7、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预售:(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公开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说明书、设计图纸、建设标准及房屋销
8、售价格。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销售、预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己预售的商品房在建筑工程实施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设计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房地产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结构变更或增加成本需变更房地产价格的,应当与预购人协商一致。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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