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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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星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2、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分级实施、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三)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五)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
3、级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第三章评定组织第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执行相关星级评定标准,统一制定北第九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日常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文件运转、会议管理、档案管理等
4、内容。第十条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工作制度等,须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一条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第十二条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机构名单。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现场评审。(一)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
5、审小组进入养老机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会议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才是请并召开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第十五条公示。会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评定结果确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
6、评定结果公布。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报备。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十九条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一)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条异议处理。(一)养老机构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
7、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二)养老机构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三)养老机构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五章星级管理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
8、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参评申请,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的,可结合现场评审打分情况,按其实际水平确定星级。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o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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