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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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组织。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
2、科研机构等。.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评定周期为2年。市长质量奖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奖项可以空缺。第六条申报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呼和浩特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企业
3、名单;开展培训、培育工作,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第九条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申报动员、推荐工作。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
4、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持续完善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三)坚持以质取胜的发展理念,倡导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社会贡献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四)在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五)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第十二条申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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