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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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区城管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城市管理系统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区城市管理委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区城市管理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委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对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进行审核,申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公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和公共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报市、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三)未经过统一培训或者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四)被注销过行政执法证件
3、的人员。第七条为新入职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严格审核有关人员的条件,并向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处报备相关材料。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只限于本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越权或在非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行担负,并报本单位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补办。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重新制证,费用自行担负,并报本单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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