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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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2022年6月1 总则22基本规定21.1 改造可彳5研究21.2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认定31.3 改造类别41.4 内部翡多工程41.5 建筑外立面改造41.6 建筑物改造工程51.7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63建筑削7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73.2 总平面布局7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73.4 安全疏散和避难83.5 建筑构造94消防设施104.1 消防给水康104.2 防烟、排烟设施105消防电气H5.1 消防电源及配电1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H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2附录A用词说明13附录B既有建筑
2、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参考格式141总则1.1 为破解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存在的新老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难题,规范和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1.2 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在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确有难度时,不应低于本指南相关技术要求。1.3 本指南适用以下范围: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改造;2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3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厂房和仓库改造;不适用于住宅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公共建筑改造为厂房和仓库的改造。1.4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按照
3、“一事一议”原则组织专家论证。2基本规定2.1 改造可行性评估2.1.1 既有建筑改造决策实施前,建设单位宜对改造前的室内外消防安全状况、改造后的消防设计要求、改造方案的实施技术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2.1.2 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既有建筑执行原标准和目前使用状态下的消防安全性能;2改造所涉及原标准和现行标准的差异,以及执行现行标准的难度;3既有建筑使用期间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条件;4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工程
4、经济性和建筑安全性;可行性评估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并填写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表(详见附录B)o经可行性评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工作。2.1.3 因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变化,存在下列情形的,宜进行整体改造:1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2需增设消防电梯的;3需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的;4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5建筑疏散楼梯数量、疏散总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2.2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1改造前后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完全一致的既有建筑;2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空
5、间;3不涉及防火分区面积、防火等级、人员密度标准等改变的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除上述内容以外的,认定为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2.3 改造类别2.3.1 既有建筑改造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立面改造、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2.3.2 内部装修是指不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划分、疏散楼梯形式、疏散走道位置及宽度等,为满足使用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的工程。233立面改造是指仅对建筑立面进行的装饰装修改造工程。2.3.4 整体改造是指单体建筑的地上地下全部改造、地上全部改造、单建式地下室全部改造工程。2.3.5 局部改造是指内部装修
6、、立面改造、整体改造以外的其他改造工程。2.4 内部装修2.4.1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2.5 立面改造2.5.1 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已有消防设施的有效性。2.6 整体改造2.7 .1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1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3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4消防电梯停靠楼层;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
7、,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6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7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设置位置及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8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井)构造要求;9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高度要求,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的构造要求。2.8 .2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1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2消防电梯地下室停靠楼层;3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4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5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2.7建筑
8、局部改造2.7.1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其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及标志灯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灭火器配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可适用原标准。改造不得影响未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2.7.2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1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3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4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5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6
9、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值计算方式;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及余压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8保留使用的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9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设置位置及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10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井)构造要求;11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高度要求,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的构造要求。3建筑设计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3.1.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3.2 总平面布局3.2.1 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
10、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不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若原有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仍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且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3.3.1 既有建筑改造楼层新增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未产生影响时,对下部楼层其他区域可不改造。新增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安全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3.3.2 除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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