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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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引言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亮点纷呈,包括: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等等。我们将分期就上述重点制度从法条对比、修改说明等方面进行逐一解读和评析,并从
2、实务角度对股东、债权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相关方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进行解读。一、有限公司的限期认缴制(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实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漕第四十七条有限贡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薮由股二三五二三孝为规定三;二之三起三年内演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哥资本实索、:三三巨二奈二限界、;二二;W工三三二三二,二三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自一三,二资期三二二,.政法莪者S务二三用也规定外,二三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
3、的期限以内;对于出上限、二工F花三三二一.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若至:二二N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或、注资资本最低限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修改说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历经了多次修改,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是实缴制,且明确了最低出资额,要求一次性缴清。2005年公司法改为了分期限实缴制,并降低最低资本额。2013年公司法变为完全认缴制,对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不再进行限制,不再对实收资本进行强制验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资本缴足的最长认缴期限为五年,同
4、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己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96、97、98条规定,股份公司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适用实缴制。(三)评析及建议自2013年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不少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达五十年甚至更长,且股东又可以在认缴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信赖。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的认缴制旨在保护股东权利、鼓励创业,不应成为股东利用出资期限以及公司独立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应更
5、理性地评估公司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和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需要注意的是,限期认缴制的内核仍属于认缴制,而非实缴制,五年认缴期限相信也是立法者依据现有公司存续平均期间所确定的一个较为合理的时间长度,设置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有利于夯实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引导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及认缴期限的设置回归理性,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也为金融等特殊行业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出了空间。对于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如何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表示,将对这类
6、型的存量公司设置较为充裕的过渡期,稳妥有序推进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如果一家公司2019年7月1日成立,认缴期限10年,不会出现2024年7月1日就认定出资期限届满的情形。具体如何调整,国务院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应该不久就会出台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务院会设定较为充裕时过渡期,但过渡期”的设置本质改变不了存量公司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成立之口起5年内缴足的硬性要求。因此,如果认缴期间过长,建议现有存量公司股东可考虑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实缴出资、依法进行减资、股权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关于减资、股权转让以及注销的注意事项我们将在后
7、文进行具体提示。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三)评析及建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以下例外情形:我国法律规定中允许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序号情形依据1法院己受理破产申清中华人民
8、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2公司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分尽执行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品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六条4公司债务产牛.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但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出资加速到期的把握尺度并不统一。本条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明确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到期债权之债权人就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案例中,最高院就对出资加速到期进行了论述,最高法院认为:公司丧失清
9、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视为公司对股东享有附期限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享有期待利益。因此,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后,如果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债权人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可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实缴这里为您划重点!三、新增出资形式(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L例勺,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
10、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就股东出资增设了股权和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三)评析及建议本次修订增设两种出资形式:第一,股权、债权皆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之相应法理;第二,公司法解释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已对股权、债权是否可用作出资及其相应条件进行了规定,此次
11、公司法修订也是针对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股东是否能够以股权、债权方式出资问题的相关规定作出回应。对于债权出资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首先,债权不同于实物资产,不能以登记或者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债权具有相对性,故对于债权是否真实存在,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难以知晓。虚假债权已经成为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因此,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当对拟出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债权能否实现还具有不确定性,受制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因此,对债权出资进行评估作价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风险因索。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在出资债权清偿之前,就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第出资债权需要转让给公司,股东需要依法
12、履行相应的程序。第四,新公司法对于债权出资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如第49条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公司还可以依据第52条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等等。关于股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了四项条件,公司应当要求出资股东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四项条件均符合的,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实践中还可能涉及出资的股权属于限售股、出资瑕疵等问题,对于公司来说,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以决定是否接受评估作价结果,确定股权的合理价值。对于股东来说,如果存在出资不实,同样需要承担补缴、赔偿甚至失权等相应法律后果。四、发起人的担保责任(一)法条对比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
13、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主金发现作翔谯亲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二三芝程所定价做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式差繇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必司章程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14、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白寻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将发起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由“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变更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进一步扩大了发起人的责任范围。(三)评析及建议股东出资形式具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种,前者因货币本身具有确定性而不存在差额问题,但设立期间同样可能会因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问题而影响公司的成立基础,增加相应的出资不足情形可以有效保证公司在成立期间注册资本的实有性和充实性。此外,发起
15、人作为公司设立责任人具有防止公司设立程序及目的具有不法性的特殊作用及地位,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强调了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对于拟新设公司来说,发起人理应在设立之前对其他发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慎选择其他发起人。公司设立后应当关注其他发起人的实缴出资情况,积极敦促各发起人在5年内完成实缴义务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五、董事会维护资本充实义务(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1.停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
16、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新增董事会维护资本充实义务。本条也适用于股份公司,详见新公司法第107条。(三)评析及建议新公司法要求董事负有向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的义务。该条明确董事会作为催缴出资的内部机构对公司资本充实负有义务,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和催缴,以公司利益为立足点保障股东出资符合其认缴承诺。同时,该条规定未履行上述催缴义务的董事,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第二款的规定来看,虽然催缴的主体为董事会,但董事会决议的作出需要各个董事积极配合,不配合的董事将承担责任,将催缴责任落实到各个董事,也是董事对公司勤勉义务的体
17、现,避免了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需要特别注意,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但新法删除了追偿的部分。这点值得全体董事引起高度重视。另外,新增条文并未对董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具体说明,(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深圳斯曼特公司的利益,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损失,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
18、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六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对董事的责任是否认定过重?据悉,本案经最高检提起抗诉,目前最高院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我们也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判决结果以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进一步规定。六、催缴失权制度(一)法条对比L与占,为毋!减;2.例句,为新增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芟程规定的出货日期缴纳出资,可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二一一三:克限期届满,月I度在上三二务的,二司姓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交,:三以书殳二发出二二二L二乙三三,一二二二二三二
19、其二一方空二千三股权。一二一”二三丧失的股权二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费本并注销该股噌六个月内未转让童者注经三,三,六东按照其出资匕长足额缴纳相应出费。一一二有异议的,正三三友生二L乏二二2日起三十日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修改说明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交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该条仅适用于完全不出资的情况,对于部分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除名没有作出规定。新公司法第52条在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同时明确了由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而非
20、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的监督出资、催缴出资职责相吻合。(三)制度及建议本条明确了催缴失权的条件、主体、程序、后果与救济。条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包括未全部出资、部分出资、抽逃全部出资、抽逃部分出资等情形。催缴主体:董事会应核查出资,并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程序:首先,董事会作出书面催缴决议,并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此处涉及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所委派的董事表决权的排除、股东是否有申辩的权利、催缴决议应当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等问题。其次,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第三,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第四,对于该部分股权,要么依法转让,要么公司依法进行减资程序,并注销
21、股权。如果六个月内既未转让,也未注销的,就要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相应分摊。后果:董事会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所对应部分的股权。救济:股东对失权决议和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抽逃出资责任(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L仲包,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堤定拘,股去二三返还抽逃的出资;为1司逡成损失的,负有责三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三承担连*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第53条增设了股东抽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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