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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解读:公司治理机制的调整一、公司设立及法律责任(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1 .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
2、错的股东追偿。(二)修改说明对于公司设立阶段签署的设立协议、对外合同产生争议的,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至第5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新公司法新增第43、44条(股份公司对应为第93、94、105、107条),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三)评析及建议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对应第93条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发起人、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设立,那么在设立期间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就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共同的意
3、思表示,性质上属合伙协议。因此,发起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而,在设立公司时,要慎选合作伙伴,充分考虑其责任承担能力,同时建议在发起人协议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无论公司设立与否,发起人协议不一定与公司章程完全一致,对于发起人向二人协议即便隹公T&M之后仍然行效、之间有相反的约定除外),如果发起人违反协议,其他发起人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主张违约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制度(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勾,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4、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发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U起三十Fl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辞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5、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一定创新,包括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辞任、行为后果以及涤除问题。就原公司法第13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规则,删去了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照本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表述,优化其表达,并增设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职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限制。第11条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35条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涤除登记的规定。
6、(三)评析及建议1、谁有权担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对原法条表述进行了优化,明确“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使得文义表示更加科学精简,也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2、是否可以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而保留董事或经理职务?此处需要根据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来分情况予以讨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那么如果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辞任的,其同时也需要辞任法定代衣人,而不能仅辞任法定代表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帝事、经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从董事中选任,那么可以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而不影响董事职务的担任。3、新法定代表
7、人的确定时限。根据第10条第3款,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当在-: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公司没有按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可以没有法定代表人?对此,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实务中对此问题的理解也不统一,有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有观点则认为如果穷尽公司内部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那么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办理涤除的变更登记应予以支持。在新的司法解释或者登记机关新规出台之前,仍需要依靠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处理。4、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程序。实践中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职务,但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甚至原法定代表人持公章对外
8、仍以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事。对此,第35条规定了可以由新法定代表人启动变更登记,打破法定代表人迟迟无法确立的僵局,避免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乱。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决议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如需)登记机关审查后办理变更登记。5、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第11条增设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规则是基于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限所作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效果归属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有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就要求相对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应
9、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当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求相对人必须查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于一般性交易而言,符合客观理性第三人的评判标准即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除外。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某项职权有限制,那么公司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该笔交易的法律后果。此外,第11条第3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模式,即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公司应当先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可对内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设置(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五十九条
10、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47袂定公司-的经卷4M0-(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11、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J;、山;之源4160年摩财务将管方宏.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
12、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货,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13、,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叫1制订公司.的年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喝予以赔偿。第七十
14、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昔茁:务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4mw-(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WW理机构设胄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Jt体(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黄事会决定-,2U/X.Jf7/VU/A-C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第59条就股东会的职权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
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增设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一项。第67条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并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71条增设“无因解除董事制度。第74条一改2018公司法对于经理职权的列举式规范模式,将其职权授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评析及建议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构成公司治理基本的职权配置。新公司法相比于2018年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两项管理事项,将公司实际经营的职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加强了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职权。2、第5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16、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否意味着其他职权不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我们认为应当结合第67条第(十)项一并予以解读,该项规定,:东会按U的其他职权。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除了法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如选举更换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等),其他职权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芾事会行使,这也符合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立法目的。3、第71条规定的董事无因解除制度,最早体现在最高院第10号指导性案例中,之后在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予以确立。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制度,同时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就发生解任的法律效力。因董事一般都是股东提名,公司委任的,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17、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此次修法中,第7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控股股东、实控人滥用权利,保障了董事的合法权利。4、新公司法取消对经理职权的法定限制,将其完全下放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但正是由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减少了,对于公司治理能力提出挑战,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Fl常的职权范围,同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实际需求,由董事会对特殊事项进行授权。但由于相对人一般无法查询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会给表见经理可乘之机。因此,相对人在与
18、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不属于通常情形的事项更应予以特别关注。关于经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认定,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70条、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21条来予以判断。四、审计委员会(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六十九条仃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二)修改说明第69条为新增条款,在有限公司内全新引入了审计委员会的概念,并规定其可代替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第121条针对股份公司也有类似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
19、不再成为必须,从而回应了实践中大股东控制监事,监事或监事会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有限的需求。(三)评析及建议新公司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1、设置审计委员会全面取代监事会职权的:2、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3、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上述规定,对于简化公司治理架构,降低成本,尊重市场主体设置符合其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具有积极意义。但何种情况属于规模较小、股东较少,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公司法借鉴英美法公司治理的经验,并参考上市公司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的出现能
20、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也能使其更好地履行受托义务。公司可以设置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在章程中对各自的职权范围予以明确,也可以仅设置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第137条明确规定了涉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需要经过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强化了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的监督。五、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
21、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
22、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一人空十=法第/i+条品*/-AJ-ILIzj*-Zj存规定自勺除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伞以以一的共4国存投资主体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
24、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沙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
25、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串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1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
26、一百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第一百二十四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条上市公司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董事与董事会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会议决议事项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企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有关联关系会审议。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27、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夬会审议。(二)修改说明1、第66条新增”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明确了股东会决议生效的表决权数量条件,弥补了原公司法的缺陷。2、第68条取消了董事会最多13人的人数限制,并将2018公司法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强制要求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三百人以上的全部有限责任公司。3、第73条增设董事会举行人数和决议生效的表决权数量条件的规定。4、第75条拓展了单设董事的职权范围,由2018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扩大为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
28、职权”。5、第122条将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条件由半数以上”的表述修改为过半数。6、第139条将关联关系的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业或个人”,并增设了关联董事向董事会的书面报告义务。(三)评析及建议1、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比例。2018年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等特殊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一般事项,并未规定通过比例。有人提出一般事项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由此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一定误解,是不是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同意即可通过股东会一般事项?此次修法,明确规定了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标准,即股东会一般事项
29、必须拿到大于二分之一表决权才能获得通过。2、过半数的基数是全体股东还是出席股东?根据第6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过步数的基数,但依法应当回避的股东除外;而针对股份公司,根据第116条第,次的规定,数”的基数议的股东。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另行规定,但不能低于公司法的要求。根据第66条第1款,对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自行作出约定,比如约定一般事项也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或者赞成票多于反对票即可。只要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要求,应当尊重公司意思自治。4、对于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而言,公司章程同样可以作出另行规定,但不能低于公司法的要求。需要注意
30、的是,芾事会决议需要经过“全体茶事”过半数通过,但依照第185条规定,有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则其不应当计入“过半数的基数。而且董事是一人一票,这点与股东会表决权存在明显不同。5、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第73条和第124条规定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上述条款对应第125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茶事可以免除责任。延申到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相关董事会决议涉及虚假陈述,比如通过公司财报
31、等,董事往往成为被诉对象,但在会议上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董事据此可以免除责任。六、公司决议撤销制度(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第二十二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条船东合.X邓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衣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东共至、董事质影响的除外。会的会议召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程序、表决方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
32、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式违反法律、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口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本佑昭前款主卬京捏:斤i七/VU/Jc7X的岸泗除TTT3/VVfcfZIL诃应公司的,Jr.AZJ11J诘一1再寸?印左j个)*FI(二)修改说明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公司法中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条款,增设了有关决议撤销除斥期间起算时间和最长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股东会、堇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不适用撤销制度。(三)评析及建议1、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为: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内容违反公
33、司章程。上述规定相较原公司法没有变化。2、延续了原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豹响的不属于可撤销范畴。如(2021)京民申5520号兰某与中鑫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兰某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关于涉案股东会召开程序问题。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中鑫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涉案股东会决议的会议虽仅提前八天通知召开,但兰某对此并
34、未明确提出异议,且最终参加了股东会会议并充分表达了意见、行使了表决权,属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中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股东会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的情形。最终驳回了兰某的再审申请。3、新公司法修改了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且删除了原公司法需要原告股东提供担保的条款,降低了非控制股东维权的成本。实践中极易出现小股东未被通知而不可能知道决议已作出的情况,起算时间的修改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除斥期间为“从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如果股东未被通知参加会议,则除斥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11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才能翁富同时,新公司法还设
35、定了最长除斥期间为自决议作出之厂起乍。上述规则,体现了立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二者之间利益平衡的综合考量。4、第26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起诉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那么董事是否有权起诉撤销董事会决议?第2款规定了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除斥期间,那么该款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董事会决议?此外,监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是否可以撤销?上述问题新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决对此作出尝试。例如(2022)粤0191民初1592号珠海横琴航投一号投资管理中心、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法院认为“案涉董事会决议作出时间应当为2021年11月3日。即使存在投票延迟
36、,最迟亦不晚于2021年11月5日。本案决议结果通知原告的时间有别于决议作出时间。故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网上立案,已超过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至于监事会决议是否可以被申请撤销,在(2020)浙0921民初506号张某与岱山县对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港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召开股东会,未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参加,属召集程序违法,故该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应予撤销。因股东会决议撤销,基于该决议召开的董事会形成的箪事会决议应一并撤销。对于原告张某主张的撤销监事会决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公司决议不成立(一)
37、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二十七条仃卜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二)修改说明第27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在内容上吸收了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内容。(三)评析及建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列举了决议不成立的5种情形。其中兜底条款为导致决议不成立的
38、其他情形。新公司法删除了该条款,并吸收了其余四项。从功能上来看,概括条款的实质功能系授予法官就具体个案进行权衡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弊端为可能滋生权力滥用因此,新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第2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才构成决议不成立。八、公司决议被否定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第二十二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条理的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会或者股东大公司根据该决议叮善意相对人形成
39、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二)修改说明第28条吸收了民法典第85条、2018年公司法第22条第4款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之内容。(三)评析及建议决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三种情况发生后,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根据该决议已经办理的变更登记应当被撤销,申请撤销的主体为公司。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关系不受影响”应当如何理解?我们认为,该条并非直接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是其效力状态不受决议被否定的影响。至于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仍应当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认定。(2021)最高法民申
40、2529号司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司某持有华升公司10%股权,长华公司持有华升公司90%股权。2016年12月23日,华升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富某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股东会决议上有长华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日,华升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恒丰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华升公司为富某公司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5000万元的抵押担保。2018年9月20日,包头市昆区法院另案判决确认华升公司2016年12月23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后,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恒丰银行与华升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华升公司与恒丰银行签
41、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华升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司某是否同意华升公司提供案涉担保,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高院再审维持原判。九、简易注销及责任承担(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
42、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修改说明第240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简易注销制度。这一制度的规定主要源于关于全面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评析及建议第240条明确规定了简易注销的要件、程序和股东承诺不实的连带责任。要件:1、公司不存在债务,包括未产生债务以及债务已经清偿完毕;2、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程序: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2、公告期限不少于20Ih3、届满之后未见异议;4、申请注销登记。承诺不实后果:1、公司
43、注销浮记仍然1效,并不会被撤销;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普通注销程序来说,简易注销程序有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退出效率,降低退出成本,减少僵尸企业数量,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但如果股东出具不实承诺,则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1: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注2: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44、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注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注4: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二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
45、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注5: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堇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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