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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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国科协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五不”行为守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XX大学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术活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工、博士后、学生(含国际生)和以XX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加强建设集教育、预防、
2、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实行校院两级分工负责制。学校将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各学院应将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第四条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处理不端行为时,应尊重事实、依法按章、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当事人,警示他人。
3、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学校按照XX大学章程加快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六条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学校和学院采用文件、讲座、座谈等方式加强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加强科学精神培养,注重发挥楷模的引导示范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
4、意识。第七条学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对学术成果(奖励)、学位论文等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等进行查询审核,督促师生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制度。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担负监管责任,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等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八条学校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奖励)进行公示;要求及时记录并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九条学校强化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
5、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
6、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学术成果(奖励)等,应当同时通知相关单位。第十五条正式调查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
7、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六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十八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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