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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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XX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树立爱国
2、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明德、强能、创新、立业”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
3、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
4、院管理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5、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因下列情况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XX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入伍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审核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二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二)学生因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本人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
6、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确认痊愈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
7、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
8、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或者重修,按*学院学业成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9、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学业考核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创新创业成绩(学分)认定办法执行。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学分)。第十八条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
10、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补考成绩只记载“及格”或“不及格。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学院学习的,其之前在与学院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11、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进行调查和认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暂缓授予、不授予或者依法撤销等处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院制定*学院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转专业的标准和程序。学院
12、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
13、证明,由XX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学生转学事宜,对符合学院相关转学规定的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休学与
14、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按照*学院创新创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XX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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