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docx
《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河北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省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
2、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本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供决策参考。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内高速公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
3、示范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方案审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过程监管、情况评估总结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协调。省公安厅负责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的确定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选择并确定用于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应的部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省内高速公路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申请材料、阶段性报告、交通
4、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情况报告需同时报送三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地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除高速公路以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省内高速公路以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申请材料、阶段性报告、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六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
5、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
6、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
7、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
8、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
9、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1 .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8 .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9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10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第十条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省、市级政
10、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并由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
11、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
12、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
13、托检验报告;(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第十二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三条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 智能 汽车 道路 测试 示范 应用 实施细则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36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