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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结合区城管委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遵守本规范。第四条区城管委负责区城市管理系统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本规范行为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抓好落实。第五条区城管委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
2、害大小,认识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注销执法证件。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第二章执行纪律及道德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格。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尊崇和执行宪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协管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
4、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用语,举止得体适当。严禁行政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第三章仪容仪表和举止规范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不得背手、袖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吃东西、吸烟、以物扇风,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第十八条行政执
5、法人员不得纹身,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色头发。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工作时间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执勤、集会集训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严格按照春夏秋冬季节统一着装,并正确规范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对于肢体明显伤残、女性孕哺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装。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装不得混穿。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饮酒;非因公务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商店、酒店、网吧等购物休闲娱乐场所。第
6、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和买卖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退休、辞退、调离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标志标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办公必须状态端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指定位置就位。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着便装时或未列队人员行注目礼。奏(唱)国
7、歌时,应当自行立正。进入室内通常脱帽,立姿时可用左手脱帽,帽徽朝前;坐姿时可置于桌左侧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散会时,依次有序退场。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第四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说文明忌语。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
8、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和语言过激,应当尽力对相对人安抚,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或报告。第二十九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行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必须着制式服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能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吸烟、玩手机或将脚置于方向盘上;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
9、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根据执行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执法证件和执法装备、文书。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先向相对人敬礼,表明身法和来意,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前,必须告知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相对人自觉改正。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程序、文书、期限以及自由裁量基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填写执法工作日志,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要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实行执法全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要客观、公正、完整地收集执法活动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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