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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优美的校园绿化环境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条件。文明、整洁、卫生、有序、高雅的校园绿化环境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起着重要的熏陶作用。加强校园绿化环境建设与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校园绿化环境管理,不断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市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确定校园绿化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校园绿化环境的布局和建设进行规划;总务处负责校园绿化环境建设工程的计划起草、方案编制、预算报批、结算初审等工作;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并协调校园绿化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其它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承担所属环境绿化管理工作;全体师生应主动维
2、护、保持并创造良好的校园绿化环境。第三条学院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校园环境绿化的建设和改善。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学院校园全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单位、部门、社团、教职员工和学生,适用于进入校园内的所有非本校人员。第二章绿地及园林绿化管理第六条学院根据校园绿化、美化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规划并实施校园绿化工程,在校园的相关部位因地制宜栽种树木、花草。第七条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对下列损害破坏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要求赔偿:1.进入并践踏草坪者;2 .折断树枝,摘取花朵者;3 .在树上钉钉或拴绳晒物、刻划树(竹)皮者;4 .
3、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泥或向树根倾倒有毒污水者;5 .行车、作业碰撞树木,轧伤草坪,造成一定损失者;6 .在树旁烧火、堆放石灰,对树木造成危害者;7 .擅自砍、剪树木;施工挖掘损伤,锯断树根;圈树搭盖造成树木死亡;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在树下种攀缘植物,影响树木生长。第八条对蓄意损坏、偷盗树木或花卉、破坏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情节严重且不赔偿者,交由保卫部门处理。第三章校内经营及建设期间绿化管理第九条凡在校内从事经营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学校绿化、优化、美化校园的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环境和秩序。第十条各部门应督促环卫队伍、保洁公司和其他人员,对责任包干区内的干道、楼前楼
4、后等校园绿化区域进行必要的保洁和适当的维护。基建、维修施工应采取措施,保护园林树木花草。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学校关于施工中维护校园绿化环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内外施工队伍的管理。校内外施工队伍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并负责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以免造成对绿化工作或绿化工程的影响。第十二条建筑施工或维修项目确实需要临时改变校园绿化状态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及总务处批准,施工完成当时(至迟不得超过当年底)务必恢复已损毁的绿化环境原貌。第四章校园室内美化绿化管理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室内的美化、绿化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绿化环境进行规整、指导,其他成员负责落实绿化美化具体工作。
5、第十四条绿化管理中心在负责整个校园绿化工作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对各单位内部室内部分的绿化、美化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和示范指导。第五章校内大型活动绿化管理第十五条绿化管理中心是校内大型活动期间的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落实者,负责制定大型活动期间校园整体绿化美化方案,并适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组织实施相关各项工程,以确保各项大型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第十六条学院各单位、部门、社团和师生需要在室外绿化景观上悬挂横幅,应先将横幅内容交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制作的横幅应在指定的部位悬挂。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园任何绿化工程上悬挂横幅。未经绿化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树木上直接设置标示牌。第六章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总务处将依据市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建议学院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学总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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