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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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郑州市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相关精神,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团体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根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文化合作社(以下简称为“合作社”),是指在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以农村文化艺术队伍为基础,由掌握文化技能或有共同文化爱好的农村群众自愿自发成立,通过成员合作、行业合作、区域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自娱自乐活动,以及为村民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基层群众文化合作组织。有产业发展前景的文化合作社
2、可孵化文化产业,推动乡村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有机融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三条合作社的建设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合作社秉承的方针是“传承、巩固、融合、振兴”,即:传承优秀的乡土文化,巩固利用好乡村文化阵地,促进古今文化形式、文化和产业、文化和旅游等全面融合,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第四条合作社服从各地宣传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各地文化馆、文化站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合作社由群众结合本地资源,新组建成立或在已有民间文艺队伍基础
3、上成立“戏曲合作社”“书法合作社”“广场舞合作社”“绘画合作社”“民间文化艺术合作社”“非遗合作社”等各类不同特色的专业合作社,也可成立包含多种文化艺术门类的综合性合作社。第六条对于一村有多支文艺队伍的,可在合作社下成立分社;对于人数少、距离近的村可由多个村联合成立合作社。第七条鼓励各地加强文化合作社的交流合作,形成一批有特色、有规模的乡村文化合作社联盟,扩大影响力和服务范围,形成服务品牌。第三章职能第八条合作社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支持和补充力量,在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结合当地文化特色、村情社情以及农民文化需求,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4、包括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体育竞技、书画摄影和非遗传承等,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二)挖掘传承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等,积极创作特色突出、深受农民欢迎的农村文艺作品,繁荣农村题材文艺创作。(三)合作社成员之间互帮互学,辅导和培训农村群众文艺骨干、文艺爱好者、非遗传承者,提高农民文化素养。(四)通过文化走亲、交流学习等形式,与其他文化合作社互通有无、服务共享。(五)加强与文艺院团、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交流合作,提升文化合作社服务水平。(六)受村“两委”委托,参与本村文化设施、器材设备等的管理。对本村文化发展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村“两委”
5、进行落实。(七)配合协助村“两委”做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有关文化服务的工作。(八)配合协助村“两委”整合当地特色文化、旅游、农业等资源,打造文旅品牌,助推乡村文旅融合发展和产业发展。第四章建设第九条各地文化馆、文化站要制定合作社工作规划,对本辖区乡村文化合作社总社、乡村文化合作社分社进行常规化培训、指导和监督。合作社总社、合作社分社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科学规划、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各类文化活动。第十条合作社应在全省文化合作社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注册社员要及时上传学习、训练、演出视频,每月至少更新一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
6、高合作社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一条合作社应设立委员会,包括社长、副社长各一名,委员三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增减),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社长负责制。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管理本社社员、统筹开展本社日常工作和财务管理等内容。第十二条合作社社长由合作社委员会协商选出。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本村文化管理员、“村宝”、非遗和民间艺术传承人、乡村文艺队伍会首、乡贤、退休教师、志愿者等人员担任,社长信息应进行公示。第十三条社员自愿入社,对本社工作及管理人员享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有退社的自由。社员有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发现培养本村文艺人才,为本社建设做贡献的义务。第十四
7、条合作社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支配补贴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制定完善合作社章程(附件1)、财产管理制度(附件2)、学习培训制度(附件3)、社长责任制度(附件4)等管理制度,并完善团队登记表(附件5)、社员入社登记表(附件6)、活动登记表(附件7)等材料(请参考附件1-7,结合本社实际进行修订完善)。第五章运行第十六条合作社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文化活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先进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引导流行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抵制有害文
8、化,巩固基层文化阵地。第十七条合作社要以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为宗旨,依靠群众、植根群众、凝聚群众、惠及群众,让百姓喜闻乐见、体现正能量的文化艺术活动更好的展现和传播。要充分激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和文化建议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编自导自演,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展示、自我发展,为乡村文化建设增添生机和活力。第十八条合作社可以依托当地特色传统文化、民俗民艺、乡村风物,探索建立与乡村文旅运营团队、艺术专业团队的对接合作机制,挖掘乡村底蕴、传承乡村文脉,提升乡村文化品质和村民文化素质。第十九条合作社可根据自身特色和本地实际,加强与旅游、农业、商业、文化、教育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培
9、育有产业支撑的乡村文化合作社,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第二十条合作社如进行营利性服务或商业演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资质。第六章保障第二十一条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推选具备良好文化氛围、有成熟文艺队伍、组织和开展文化活动基础较好的村镇,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建设文化合作社,并为合作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创新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合作社建设模式,逐步完善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注重搭建文化合作社展示交流平台,在传统节日、节会集会、四季村晚等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各类线上平台,为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自我展示的机会
10、,不断提升文化合作社的影响力。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重视对文化合作社的业务培训,安排和鼓励公共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专业人员走进合作社进行专题辅导,同合作社结对子,担任“荣誉社长”“荣誉社员”等,帮助合作社发展。第二十四条各级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经费支持文化合作社建设;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向符合条件的文化合作社倾斜;积极引导文化合作社培育品牌化“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第二十五条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自主自愿、宜建则建的原则,引导本地区合理扩大文化合作社建设范围,形成以“文化合作社”为依托的乡村文化建设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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