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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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有关要求和部署,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体系,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标准治理,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动形成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格局,筑牢鄂北生态屏障,为“汉襄肱骨、神韵随州”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将新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坚持以人
3、为本,分类管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体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划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实事求是,动态更新。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新任务、新要求,结合省市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变化、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情况,对“三线一单”内
4、容进行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33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含生态保护红线、
5、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全市划分优先保护单元8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9.35%。重点管控单元,指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6.83%。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的管控单元。全市划分一般管控单元14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3.82%。(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地市环境管理政策,以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6、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完善并落实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其中,包括“1”个总体管控要求,全市“N”个(33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全市域范围内执行的省、市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由各类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等维度构成,包括:空间布局约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沿江15公里布局约束、耕地空间布局约束、湖泊、水库空间布局约束、岸线布局约束、小水电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准入要求、法定保护地准入要求等。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
7、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依据更新、废止或失效时,相关管控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三、实施应用(一)加强规划衔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利用、空间布局及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管
8、控要求,作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和区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行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二)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突出抓好三线一单”在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等各类
9、产业园区落地,严格产业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和生态环境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三)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加快治理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防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
10、要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四)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环评工作要以落实“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
11、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线一单”动态调整原则上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更新调整发布。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调整,所涉及的“三线一单”内容确需更新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调整需求,市政府组织初审形成调整建议,报省生态环境厅
12、组织审定后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委)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落实本辖区“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三线一单”成果落地落实。市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13、(二)强化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市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也应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保障“三线一单”具体实施工作。(三)强化监督评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机制,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共同做好评估及动态更新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推进实施应用。附件:L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2 .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3 .湖北省及随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4 随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450N
14、1:410,00046162432km图例姓在深器级弹这身界杂滋带控单元游释使型保护馆援然片保护单装数应签控单器装制单位:湖北省环境料学研究院-io-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分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合计随县44715广水市24612曾都区2316总计8111133分区按照国家划定的行政区划为原则,高新区与曾都区、大洪山与随县统一划分管控单元。湖北省及随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一)、湖北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空间布局约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改扩建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的项目。禁止新建国家产
15、业政策明令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的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4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防护距离范围内,从事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5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
16、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6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7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8禁止在土壤污染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维度清单编制
17、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空间布局约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9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一)未按照计划完成重点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二)重点保护水域水质未达到标准的;(三)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四)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8、;(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1不得在城市城区新建、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不得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垦、取土、开矿、采石、伐木;不得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铲草、挖树觅、滥挖药材等破坏地表及地表植被的活动以及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河道内违规修建建筑设施、堆放物料、取土、挖砂;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以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的活动。关于
19、沿江15公里布局约束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3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14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13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5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
20、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除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确定的六类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6在农产品产地外围隔离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对农产品产地区域和外围隔离带
21、已建企业应限期关停搬迁。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7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及跟踪管控,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农产品产地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永久保护;无风险和中轻度污染风险的农产品产地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重度污染风险区的农产品产地,实行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关于湖泊、水库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8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汉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9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控制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
22、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0湖泊流域内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1在水库、渠道水域内,禁止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以及洗涤污垢物体和浸泡植物等;禁止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禁止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水库周边兴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原已建成投产的,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污。不能达标排污的,限期搬迁。有城乡生活供水任务
23、的水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岸线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建筑物。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垦占用、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或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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