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抵押、转让操作规程(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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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抵押、转让操作规程(暂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高新区内工业项目产权分割及抵押、转让等行为,推动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实施落地,打造优质招商载体,促进产业聚集,进一步提升工业楼宇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工业用地上设立的房屋所有权,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并按本规程规定对分割后的房屋按幢、层设立抵押,按幢进行转让。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工业项目除外。第三条基本原则1 .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导向。
2、以实现产业集群为目的,严禁变相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2 .以明晰优化资产权属为特色。按照获准办理销售许可类和未办理销售许可类工业项目的不同路径,分类实施,有效盘活资产。3 .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后盾。保证不动产资源充分有效服务于区内产业发展需要。二、获准办理销售许可工业项目分割登记规程第四条适用对象本规程所称获准办理销售许可类工业项目,是指按照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20)29号)等文件批准办理销售许可的工业项目。第五条登记要求规资局按照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文件确定的建筑物基本单元进行不
3、动产登记。在销售对象、自持比例等符合高新区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管理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由规资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收取维修资金以及依法依约代收契税。上述项目申请抵押的,由规资局按抵押登记规范要求办理。三、未办理销售许可工业项目分割登记规程第六条适用对象本规程所称未办理销售许可类工业项目,是指在完成全部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后,依法不能办理销售许可的工业项目。第七条产权分割程序在工业项目完成全部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后,确需按幢、层进行房产分割登记的,由规资局采取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登记。拟按幢分割产权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有权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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