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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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合集(一)第一章总论1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2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2)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3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 一方采取
2、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 .仲裁员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5 .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
3、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6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7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4、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8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1)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2)债务分
5、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股东会的形式股东更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2 .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 .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7、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5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8、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6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9、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7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8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上述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上述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10、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11、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 .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
12、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7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8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9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13、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0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计算在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
14、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3 .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o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
15、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4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5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6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7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8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
16、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9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 0.“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1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12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13
17、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14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5.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16 .委托收款背书: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17 .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18.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己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18、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口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口期。19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0 .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1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
19、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5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6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7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8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
20、民法院不予支持。9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1 O.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该条款,该条款无效。11 .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12 .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1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
21、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15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16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7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 .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19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0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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