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声像类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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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声像类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声像档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摄录手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像、录音、唱片、磁盘、缩微片、幻灯片等。它们以感光材料或磁性材料等为载体,以影像和声音为主要反映方式。声像档案具有生动形象的特点,可为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生动形象的依据和凭证。声像档案同其它载体档案一样,也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第二条为建立、健全声像档案,更好地开发利用声像档案信息资源,发挥声像档案在各项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声像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
2、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声像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丰富学校档案馆馆藏,凡形成和产生声像档案的单位,均应按档案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声像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经整理立卷后,应及时或分阶段向档案馆移交。第二章声像类档案归档范围第四条名人类:包括学校历届校长、书记、博士生导师、著名教授以及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的照片、录音、录像。1 .收集标准照片一张。2 .工作照片一至二张(根据各自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选择最具有代表性4寸的照片)。3 .收集能反映其一生不同年代的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张数不限。如,从学生时代到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工作、参加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会议以及其它重要
3、会议。4 .家庭生活照片5 、录音、录像均参考以上照片收集范围。第五条中央、省、市领导同志来校视察、检查和指导工作的照片、录像、录音。其间召开的会议只需收集会标并含主席台的照片(或场面),领导同志讲话的照片(如果到会的有若干位中央、省、市领导,应每人拍摄一张),台下场面拍摄一张(应能反映会场气氛)。第六条学校召开的各类代表大会及重要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职代会、校庆庆祝会、英模报告会、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运动会、文艺演出会、各种纪念日庆祝活动以及传达全国性重要会议的照片、录像、录音。(照片只需拍摄会标与主席台一张。校领导讲话一张,代表们讲话一张,先进集体和个人照片一张等。)第七条由学校
4、主办、承办的各种重要的教学、科研会议以及各项活动,本校主持召开的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种学术会议的照片、录像、录音以及数据磁盘等。(根据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的性质,选择摄录一些有价值的照片、录像、录音。)第八条各种外事活动的照片、录像和录音。包括各种国外代表团来访、外籍人员来校活动,授予外国专家、学者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顾问称号以及参观、座谈、交流、讲学、演出、联欢等各种活动。(对国际知名的有影响的学术权威荣获大奖的外国学者以及外国国家领导人等拍摄照片、录像、录音、原则上数量不限。而对事件、收集和制作的数量,应控制在十张以内。)第九条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论文答辩会,学生的社会实践
5、活动,先进事迹,奖学金发放仪式,新生开学典礼,毕业生毕业典礼、历届毕业生班级合影留念等照片、录像和录音。(论文答辩会应拍摄或制作导师、论文答辩者以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照片、录像和录音。照片控制在三至四张。其它活动应根据不同情况收集和制作一些主要场面,照片在五张以内。)第十条民主党派和校友会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和录音。(收集和制作会标与主席台,领导人讲话,代表们发言,校友会成员的合影,照片应控制在五张以内。)第十一条学校各种展览、陈列的照片、录像。(每一块板面拍摄一张照片。)第十二条反映学校不同历史时期变化发展的校景基建照片和录像。(每一座教学楼、办公楼招标会议和活动,平整土地、奠基破土仪式以及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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