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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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一、本文概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简称UNCLOS)自1982年通过以来,已成为构建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基石。这一被誉为“海洋宪法”的公约并非完美无瑕。随着全球海洋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其内在的一些缺陷和模糊之处逐渐显现,对国际海洋法的实施和解释带来了挑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国际海洋秩序的构建提供有益的思考。本文首先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国际影响进行简要概述,以明确其在国际海洋法体系中的地
2、位和作用。接着,本文将详细分析公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如概念模糊、权利冲突、执行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约的有效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海洋争端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概念定义、平衡各方权利、加强执行力度等,以期为解决公约的缺陷提供可行的方案。本文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认为在全球化和海洋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更加注重海洋事务的合作与共赢,通过不断完善国际海洋法体系,共同维护海洋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法的历史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为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中
3、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它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由于谈判过程中各方在一些问题上的立场难以协调和妥协,导致公约在某些关键问题上未能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例如,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中,尽管公约以指定性方式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其他海洋利用国以及内陆国的权利,但在某些权利归属上留下了多种可能的解释空间,这些被称为“灰色区域”的问题包括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权利等。这种模糊性导致各国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读和争议。公约并未涵盖所有的海洋问题。尽管它为海洋事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在许多具体的、细节的问题上,还需要参考其他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家实践。这些与国际法其他组成部分并存的海洋法规,有时与公约存在
4、冲突或不一致,使得国际社会在处理具体海洋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加了复杂性。公约的执行和监管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公约建立了一些机构来负责实施和监督,但由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利益和立场不同,这些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一些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涉及敏感政治或经济利益的争端时,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为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仍存在诸多缺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未来,国际社会需要继续努力,通过谈判和协商,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海洋法体系,为全球的海洋事务提供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法律指导。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建议尽管联合国
5、海洋法公约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主要缺陷。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公约执行机制:应建立一个更为强大的执行机构,以确保所有国家都能遵守公约的规定。同时,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确保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明确海洋划界标准:为解决领海主权争端,应进一步明确海洋划界的标准和程序。例如,可以制定更为详细的指导原则,以处理重叠主张和争议区域。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措施:鉴于海洋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应加强对污染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还应鼓励和支持各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海洋环境问题。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确保
6、海洋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应加强对海洋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同时,还应推动各国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以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面对全球性的海洋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为此,应建立一个更为开放和包容的合作平台,以促进各国在海洋治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和智慧。通过加强公约执行机制、明确海洋划界标准、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措施、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和繁荣的海洋未来。四、结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基石,其在促进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7、、保障各国海洋权益、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公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主要缺陷,如法律定义的模糊性、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以及执行机制的不完善等。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了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加剧了国际海洋争端和冲突。为了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于法律定义的模糊性问题,应进一步细化公约中的关键术语和概念,以减少歧义和争议。对于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过度解读和滥用权利。为了加强公约的执行力度,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测和评估各国履行公约的情况,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展望未来,联合国海洋法
8、公约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潜力。随着全球海洋事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社会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公约,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各国也应积极参与公约的实施和执行,共同维护全球海洋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长期保护。参考资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o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
9、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2014年12月0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6年0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2023年6月12日至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三十三次缔约国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
10、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的一半。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
11、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
12、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
13、约是附加条件的。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
14、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
15、约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2006年6月19至2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在纽约召开,由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会。会议听取了国际海洋法法庭2005年工作报告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的
16、工作汇报,审议并通过了法庭2007至2008年预算等财务事项并就秘书长海洋和海洋法报告进行了一般性讨论。会议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面临的经费困难问题展开磋商。中国代表团发言强调委员会工作对沿海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要意义,主张委员会应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财政支持。会议决定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办公室对各国提出的解决办法进行归纳研究,并将该问题保留到第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继续讨论。1982年12月,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了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联
17、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南海到东海,因海洋权益问题而被中国人熟悉的术语: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等,均源自这部公约。正如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曾对记者所言:它开始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然而同时,“自从公约公布之后,各国都在为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找边界,都找对自己有利的法条。”王曙光说,它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断引发新的纠葛。对中国而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而从30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世易时移。30年后,有人认为,因为受到公约的严重束缚,中国应退出该条约体系。同
18、时,也有国内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遵守公约的精神一一在争端中依靠谈判解决。而作为主流声音,政界和学界多表态:公约符合中国的发展利益,仍具有生命力。一个令人迷惑的现实是,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对于公约同一条款的阐述和理解都有差异。30年前,中国究竟以何种立场和角色参与了公约的制定?种种权益的坚持与妥协原因何在?作为现今一切海洋活动的法典,公约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文件?中国又如何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争端、使其为我所用?就上述问题,瞭望东方周刊专程采访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的两位副代表一一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许光建。说到联合国海洋法
19、公约和领海宽度,就不能不提一个人一一厉声教。他是公认的国际海洋法和中国边界与海洋事务的权威专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的主要起草人与定稿人之一,并参与了英文本的起草与定稿工作。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厉声教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参加了自1972年3月到1982年12月历时十年的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负责法律和外文方面的咨询与把关,以及起草给中央和外交部领导的各类报告。1973年,厉声教已经就我国领海宽度问题向周恩来总理专门汇报,强调12海里领海宽度的重要性。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中国最终以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条件签署合约,确保自身权益的合理性。联合
20、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了海洋法领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了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彼时,全球海洋权益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比如美国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立即宣布,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受其管辖及控制。它甚至还在临接美国沿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南美国家首先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美
21、国渔船不断进入南美沿海,而由于它们的大陆架非常狭窄,无法获得广泛的大陆架管辖区。首先是智利和秘鲁,随后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提出,宣布200海里领海或对200海里范围具有主权和管辖权。为调解冲突,1958年和I960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但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结果。而从60年代起,一种新的矿产资源镒结核在海底被广泛发现。它拥有30多种金属元素,其中大多数在陆地难以获得。这引发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大型跨国财团向海底进军,有关海底资源归属的问题又成为焦点。于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是解决深海洋底,其次是广泛讨论各种有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
22、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陈德恭说。到这次会议开幕时,各国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问题的主张千差万别,存在从3海里到200海里共12种主要说法。陈德恭说,对于领海的定义,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国对于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以及自由航行之间的冲突。美苏等海洋大国有庞大的商船、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面对海洋大国的拓展态势,从1950年到1973年,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从40个下降到25个,主张12海里的国家从3个上升到56个。许光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
23、,成立了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谈判在纽约、日内瓦等地举行。中国驻这些地方联合国机构使团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来自国内的省部级官员担任代表团团长。除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参与会议,国家地质局的人员主要解决资源问题。外交部由条法司派人参加,随团翻译人员也来自外交部翻译室。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这次漫长的谈判,比如当时还是中国驻联合国使团随员的王光亚。除了最后签署公约时的外交部副部长韩叙,有几位中国代表团长如今也已去世。比如时任外贸部副部长的柴树藩,后来因在六机部、中船总
24、公司任职时为中国船舶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被称为中国海洋事业的奠基人。另一位著名外交家凌青在2010年去世,他的回忆录中专辟章节追述这次会议。1973年,中国海洋事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电缆的调查任务。6月,由上海沪东造船厂建造的“曙光四号”、“曙光五号”调查船出厂。这类2000吨级的船只差不多是当时中国最好的调查船。而其后一年,美国建成了排水量5万吨的“格洛玛勘探者”号,专门用于深海镒结核的试采和深海钻探工作。其实,直到1977年第五期会议开始,谈判才真正转入国际海底开发问题。毕竟,在领海等基本问题尚未解决前,它还无法提上议事日程。1973年12月开始的第一期会议,主要确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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