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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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P-67FS4M)2下发日期:2012年7月2日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1总则1.1为规范民用航空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制定本程序。1.2本程序适用于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对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空管人员)实施的体检鉴定工作。1.3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3.1 局方为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管理部门的统称。1.3.2 民用航空
2、人员体检医师(以下简称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的规定,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1.3.3 航空医师指航空公司、飞行院校、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负责空勤人员或空管人员健康管理的医师。1.3.4 申请人是指按照CCAR-67FSR2申请体检鉴定的空勤人员和空管人员。2体检鉴定的基本要求2.1 专家委员会和体检机构应当按照CCAR-67FS-R2和本程序的要求对空勤人员和空管人员实施体检鉴定,并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
3、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局方。2.2 体检医师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体检医师体检操作规范和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指南,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鉴定结论。体检医师在实施体检鉴定时,应当针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提出相应医学保健建议和要求。对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履行职责的申请人,体检医师及主检医师应当提出履行职责时限制条件的建议。2.3 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
4、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2.4 空勤人员和空管人员的体检鉴定等相关信息应当详细记录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合格证系统B中。3一般体检鉴定程序3.1 一般体检鉴定程序3.1.1 申请人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并按要求在“合格证系统”中,2填写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体检表)首页“申请人基本情况”栏内所有信息(见附件1),签署与本人身份证明相同的姓名。申请人在接受体检医师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不得隐瞒病史、病情。3.1.2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航空医师或保健
5、医师应当在“合格证系统”中,详细记录申请人自前次体检鉴定以来(首次体检鉴定除外)的健康状况、患病、外伤诊治情况或意外伤害、住院及疗情况养等信息,并提出体检鉴定重点关注事项的建议。3.1.3 体检机构在收到申请人体检鉴定的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对于材料符合且完整的,体检机构应当受理其体检鉴定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对其进行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与频率按照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见附件3)的要求实施;体检鉴定项目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实施。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人体检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对于材料不符合或不
6、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其体检鉴定申请。3.1.4 各科体检医师接检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本科全面的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有效辅助检查结果,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CCAR-67FS-R2附件A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最终的体检鉴定结论。单科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的体检结果和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合格证系统”的体检表中。3.L5体检鉴定时,如果发现申请人可能患有某种疾病,按照本程序规定的辅助检查和体格检查项目无法作出鉴定结论,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及
7、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安排其进行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或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补充检查应当由体检机构组织实施或监督实施;医学观察应当由体检机构协助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航空医师或保健医师实施。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不得超过30日。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次体检鉴定时限。3.L6除本程序附件3规定的辅助检查项目外,体检医师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对同时申请2种以上类别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辅助检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相应增加。3.1.7体检鉴定结论3.1.7.1按照CCAR-67FSR2的规定,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暂时不合格、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CCAR-67FS-
8、R2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不符合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但如果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317.2在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暂时不合格或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件2)中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停止其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地局方备案。3.1.7.3 对于作出体检鉴定结论暂时不合格的申请人体检医师应当下达书面医嘱,要求申请人在90
9、日内,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或者接受相应疾病治疗以及医学观察,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单科检查仍然不合格的不得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申请人未按照医嘱要求,超过90日未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未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针对同一疾病或体征,体检医师不得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根据病情,体检医师可以作出不合格结论或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3.1.7.4 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经过医学观察或临床治疗,其伤病治愈或好转,认为自身健康状况符合CCAR-67-R2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可以重新申请体检鉴定。3.
10、2 客舱乘务员体检鉴定程序3.2.1 首次申请W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其体检鉴定程序按照本程序3.1的规定实施。再次申请IV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的体检鉴定实施首检负责制。3.2.2 首检负责制是指体检机构受理申请人体检鉴定申请后,由首次接检的任一单科体检医师(以下称首检医师)按照CCAR-67-R2附件A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独立完成本次体检鉴定工作。其体格检查项目包括:体重、血压、脊柱四肢关节功能、皮肤及附属器、远视力、耳语检查和相应的辅助检查项目等。体检机构也可以安排护师(土)协助首检医师完成上述检查项目。对于既往有特殊病史的申请人,体检机构应当安排相应专科医师作为本次体检鉴定的首检医师。
11、323首检医师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主诉、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既往体检记录等作出并签署初步的体检鉴定结论,并提交主检医师审核签署体检鉴定结论。324首检医师若发现申请人主诉、体征非本专科内容时,应当提交相应专科进行针对性的体格检查并给出专科意见。首检医师应当在综合专科医师的意见后作出并签署初步的体检鉴定结论,并提交主检医师审核签署体检鉴定结论。3.3 暂停履行职责后的体检鉴定3.3.1 有下列情况的空勤人员或空管人员应当在恢复履行职责前申请进行单科或相应临床专科的体检鉴定:3.3.1.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履行职责时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终止履行职责的;3.3.1.2 因为疾病、外伤或者手术连
12、续中断履行职责超过30日而不足90日的;3.3.1.3 单科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的疾病情况,结合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其是否能安全履行职责,并签署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应当对单科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单科体检鉴定作出后,体检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只有在接到书面单科鉴定合格结论后方可恢复申请人职责。332因疾病、外伤或者手术连续中断履行职责超过90日的空勤人员或空管人员,在恢复履行职责前必须按照3.1条规定重新申请体检鉴定。4其他类型的体检鉴定4.1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4.1.1 再次申请I、II和m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
13、),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申请并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以下简称特许鉴定)。4.1.2 特许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申请特许鉴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表;(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3)所在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4.1.3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7满足本程序4.L2条要求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程序组织特许鉴定;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4.1.4
14、 特许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CCAR-67-R2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相应的医学检查项目,或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4.1.5 特许鉴定结论为合格、特许鉴定合格、特许鉴定不合格。4.1.5.1 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CCAR-67FS-R2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鉴定结论为合格。4 .L5.2经过特许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5 .L5.3经过特许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
15、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6 .L6专家委员会在作出特许鉴定结论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提出必要的健康管理建议和要求。申请人应当自觉遵守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7 .L7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特许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书面报告局方。8 .1.8再次申请特许鉴定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特许鉴定。9 .1.9对于体检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发现其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能安全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终止其履行职责,并书面报告
16、局方和专家委员会。局方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终止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申请人再次申请体检合格证,必须重新申请特许鉴定。10 1.10对于疾病已经治愈,其健康状况符合CCAR-67FS-R2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申请人,经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体检鉴定,可以将体检鉴定结论由特许鉴定合格更改为合格。4.2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4.2.1 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有下列疑难或特殊病例,无法就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作出明确鉴定结论时,应当送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并报告所在地局方:(1)医学诊断不明确,鉴定依据不足;(2)存在失能风险或健康危害风险,难以评估;(3)与人为因素有关的不安全事件当事人的评估
17、;(4)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或心理疾患)、重大手术或重大创伤愈后的评估;(5)不能做出明确鉴定结论的其他情况。4.2.2 体检机构申请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时,应当向专家委员会提交申请人的病情介绍及全部相应资料;4.2.3 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及临床专科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并按照CCAR-67FS-R2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作出鉴定结论。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体检机构,并书面报告局方。4.2.4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结论合格的人员再次申请体检合格证时,体检机构可以根据此次体检结果,结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意见,直接作
18、出鉴定结论;如申请人身体发生变化时,体检机构可以再次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4.3军转民飞行人员体检鉴定由民航局指定体检机构按照CCAR-67FS-R2附件A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本程序规定及关于民航系统接收原军队飞行人员健康合格审定工作的有关规定(MD-FS-2006-04)实施。对于因医学原因停飞的申请人,体检机构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4.440周岁以上驾驶员体检鉴定4.4.1 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在未满40周岁的最后一次取得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届满时,年龄满40周岁后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应按照本程序附件
19、3的规定接受相应辅助检查。442申请人根据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要求,年龄达到50周岁或者年龄达到60周岁时,应按照本程序附件3的规定接受相应辅助检查。4.5延长飞行年限驾驶员的体检鉴定4.5.1 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在60周岁至65周岁期间,应当申请由民航局指定的体检机构实施的延长飞行年限体检鉴定。4.5.2 在收到延长飞行年限体检鉴定申请后,体检机构应当按照CCAR-67FS-R2、60周岁以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医学要求(MH/T7014-2007)和本程序附件3的规定实施体检鉴定。4.5.3 体检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心脑血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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