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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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切实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企业不断增强创新发展意识,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结构转型升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
2、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新动能,构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根据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即指自治区雏鹰企业,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瞪羚企业即指自治区瞪羚企业,是成长性较好、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独角兽企业即指自治区独角兽企业,是成长速度快、创新发展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具备上市潜力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
3、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初审、推荐和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自治区雏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3%o(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利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5件(含)以上。(五)最
4、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o第五条自治区瞪羚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到5亿元(含)之间。(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4%o(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件(含)以上。(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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