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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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政规(202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泰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29日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
2、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第四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第五条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采取定期评选的方式产生,每五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市先进工作者称号。第六条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3、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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