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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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泰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
2、1)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城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
3、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计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城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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