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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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区县、乡镇(
2、街道)相应成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相应办公室,及时受理和协调处置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预防巡查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审查,从源头上消除违法建设的土壤。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第六条各区县应当建立乡镇(
3、街道)、村(社区)、物业小区为单位的违法建设治理巡查责任网格,分片区落实责任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建设巡查防控的共同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巡查职责:(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规划核实前规划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书面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并附上相关认定及初查证据。(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随机抽查,对新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巡查防控工作的,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4、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四)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对新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第八条各巡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巡查台帐,对巡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发现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报告情况和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第三章依法处置第九条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报告;发现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查处机关报告。第十条查处机关接到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对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5、进行现场核实。第十一条处置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固定现场证据,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二)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三)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现场;(四)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共信息栏上公示;(五)向水电气等部门出具停止服务通知书,停止水电气供应(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六)拒不停止建设的,对继续建设部分实施立即拆除。第十二条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督促违法建设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一)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二)当事人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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