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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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浙民养(2024)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文件,我厅对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民政厅2024年1月9日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
2、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统筹推进、公开透明、综合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第二章评定
3、对象及指标设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七条养老机构应符合其申报评定等级的基本要求与条件。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第八条评定指标分为必备、基础和创新指标。养老机构符合必备指标方可申请等级评定,基础指标为900分,创新指标为100分。其中,一级得分不低于360分;二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三级得分不低于570分;四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五级得分不低于850分。第九条必备指标是指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同时对照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
4、评价指标符合其申报等级对应的基本要求、床位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十条基础指标包含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环境指标,分值100分;设施设备指标,分值115分;运营管理指标,分值135分;服务指标,分值550分。第十一条创新指标共100分,区分以下5类。(一)创建党建品牌;(二)推进智慧养老转型;(三)创新康养建设;(四)养老护理员在全国、省、设区市举办的竞赛中获奖;(五)其他具有较高社会评价效果的创新举措。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定组织第十二条省民政厅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地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
5、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其中,四级以上由省民政厅组织评定,三级由设区市民政局组织评定,二级以下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督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二)负责指导本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评定结果进行纠正;(三)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抽查复核,每年抽查复核三级以上机构比
6、例不低于5%;(四)管理评定专家库,组织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五)统一印制和颁发等级证书、牌匾;(六)完成评定委员会交办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五条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至7人。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一)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二)在养老机构服务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具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第十六条各级评定委员会按要求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专
7、家评选。各级评定委员会对本级专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纳入专家库。评定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满5年;或熟悉养老机构管理、护理、照料、安全等主要业务,担任过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或1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中层以上管理职级。(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定工作。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十八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等级评定工作
8、每年开展1次,线上受理申报,年底前完成评定;(二)养老机构对照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进行网上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级别进行申报;(三)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对申报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设区市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初评不合格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并通过“浙里康养平台通知养老机构,初评合格的,提交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定;(四)评定委员会在本级专家库中按不同专业类别随机抽取3至5名成员,组建评定专家组,进行线上线下复核,其中,线下复核要抽取若干项指标进行实地考评,提出评定意见;(五)评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应当采取无记名
9、投票方式表决且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六)各级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四级、五级由省民政厅机关纪委受理异议申请;三级由设区市民政局机关纪委受理异议申请;一级、二级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纪委工作的人员受理异议申请。(七)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分级评定要求,由民政部门发布通报,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第十九条初评由设区市、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申报评定等级对应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定委员会书面审定。第二十条评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评价材料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评定结束后,评定组织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
10、作,评定资料文件应移交给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评定等级确认后30日内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评定为五级的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报民政部备案。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授予养老机构相应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网上办理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当通过“浙里康养平台进行申报。对照等级评定标准应当在公布截止日前完成网上自评,自评不达标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评的养老机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浙里康养平台根据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线上比对。第二十五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每年对等
11、级有效期内养老机构是否达到各项评定指标进行线上抽查。对不符合等级条件的养老机构,降低或取消等级。第二十六条等级评定信息在“浙里康养平台进行归集,按权限进行查询和共享:(一)社会公众可查询养老机构等级状态及基本资料;(二)养老机构可查询申办进度及历次申办记录信息;(三)被取消或者被终止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可查询下次参与申办的条件及需要完善的地方;(四)针对有异议的申请,养老机构可查询有异议的处理结果。第六章回避、复核与复评第二十七条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在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或离职不满3年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
12、结果公正情形的。评定委员会受理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实施等级评定的上一级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评定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对复查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组织认定复查。评定委员会的复查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养老机构,并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公示或短信等形式通知。第二十九条评定委员会可以听取评定专家组的复查情况介绍,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现场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三十条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所评定的
13、等级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复评。对复评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取消或者降低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第七章评定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后的第二年度,可以申请升级评定,如当年没有通过,次年不得申报。第三十二条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己申请的,保留原等级直至新的评定等级。第三十三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第三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评定程序、评定等级、回避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
14、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三十五条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定:(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并被查证属实的;(三)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养老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四)存在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的;(五)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专家工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评定等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15、:(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伤亡或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三)经查实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四)经查实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七条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养
16、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评定专家、工作人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对评定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四十条被撤销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交还民政部门。拒不交还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四十一条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17、施行。原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浙民养(2020)Ill号)同时作废。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一必备指标序号评定指标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基本要求1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且参加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2床位入住率要求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申报230%235%240%45%50%-三-*、星级评定时,入住率要求可下调10个百分点3养老机构规模(床位)1030501001504养老机构运营时间开办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5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无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6认
18、知症床位占比(适用于公办、公建民营机构)3%5%8%信用与等7未列入信用信息失信名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级要求单8社会组织等级要求(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类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企业单位登记的应取得社会组织AAA或以上民办非营利企业单位登记的应取得社会组织AAAA或以上安全要求9应急导向标识齐全,且信息准确无误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0建筑主要出入口为平坡或满足无障碍通行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1建筑内的公共交通空间(公共走廊、过厅、楼梯间等)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2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3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
19、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叫设备14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养老机构内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护理站值班室、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设施要求15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必备必备必备16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W4床;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必备必备居室床位数W6床17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居室中有卫生间的比例250%260%80%18居室门、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必备必备19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m2,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m2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设施要求20老年人居室
20、和老年人休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息室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居室及公共卫生间如厕区设有扶手21洗浴空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且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湿区电源插座等设备,有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防水防触电保护装置管理要求22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学历初中及以上初中及以上高中及以上大专及以上大专及以上23社会工作者配比每6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每20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每6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每20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专职每6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每200名老年人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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