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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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2号(该文件于2023年12月29日由省住建厅第1次修订,修订内容:删除第二十三条;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2024年3月日第2次修订,修订内容:删去第十三条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表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征收劳务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为的企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第三条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年限、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第四条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突出质量、安全和发展,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房地产
3、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市(州)主体、县(市、区)实施。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监督和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负责省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通过“湖北信用住建”统一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市(州)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本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负责审核、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县(市、区)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包括省外来鄂房地产企业在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使用。鼓励各级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
4、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六条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由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础信息:房地产企业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等级、备案信息、经营业绩、主要人员、关联企业等信息。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政治面貌、所在机构、职务等)、工作经历、职业能力、从业时间等信息。优良信用信息: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征收劳务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等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
5、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征收劳务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七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项目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推送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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