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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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全国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建设工作,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珠海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2024年1月9日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激励研发
2、与创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仔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Ir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第三条本指引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市场主体和其
3、他组织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时提供参考。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界定及构成要件第四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
4、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定要件,依法、独立地对举报人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定:(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若该信息是所属领域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则不属于商业秘密。(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包括对商业秘密本身的保护,对企业员工的保密要求,以及对企业外部的防范等。(四)该信息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来自人们的经验或者技艺,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专
5、门知识。经营信息是指技术秘密以外的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特定信息。第三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
6、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派出商业间谍窃取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商业秘密。(二)通过提供财物、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高薪聘请、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引诱、骗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或他人为其获取商业秘密。(三)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进入权利人的电子信息系统获取商业秘密或者植入电脑病毒破坏其商业秘密的,其中,电子信息系统是指经权利人保护并存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电子载体,包括数字化
7、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电子载体。(四)擅自接触、复制或占有由权利人控制或持有下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或电子数据,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采取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或者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重视、尊重、保护商业秘密,下列行为可以判断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独立发现或者自行开发研制。(二)通过反向工程等类似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但商业秘密或者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违反保密义务的反向工程除外。(三)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
8、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四)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而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五)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合作方基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等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需要,而必须披露商业秘密的。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第四章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和自我保护第九条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加强与司法及科技、商务、保密等职责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问题磋
9、商、执法互助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体系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格局,及时、有效、依法应对商业秘密纠纷及侵权事件,并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一)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结合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推进企业自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提高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二)鼓励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帮助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成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三)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疑难问题的研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规范、标准,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标准和措施。(四)强化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线索收集和处置,加大执法力度。(五)加
10、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第十条积极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园区)、示范站、示范企业建设,建立司法、行政、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局面,不断提高保护覆盖面。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园区)包括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以及特色小镇,也可以是由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自发组成的松散型组织。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团体组织;也可以是由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自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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