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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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4)1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教育局2024年1月8日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及当
2、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入学管理办法)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区(含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依据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第四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3、牵头实施,建设完善积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工作。市人社、教育、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社会保险、纳税、表彰奖励、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积分入学申请窗口,负责积分入学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六条申请子女入读苏州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市区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二)申请时,在苏州市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第七条申请积分入学,需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分入学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第
4、三章积分项目第八条积分入学项目计分由基础分、附加分组成。总积分值为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的累计积分数值。第九条基础分包括居住期限赋分和参保情况赋分。附加分包括年龄情况、文化学历、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投资纳税、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发明创造等赋分。第四章入学管理第十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可供积分入学开放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第十一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积分入学申请及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
5、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6月1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如有疑义重新审核)。如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积分入学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第十二条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
6、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镇(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
7、并予以答复。第十五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已准入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通知及入学告知书。对于达到当年本区(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通知及入学告知书。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未按时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安排。第十六条8月5日至8月31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统筹调剂后剩余的,以及已列入准入名单自愿放弃的
8、学位,对本区域内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未准入的流动人口进行跨乡镇(街道)再次调剂,并将名单报备市教育行政部门,不服从的视作放弃。对于接收跨乡镇(街道)调剂入学较多的学校及板块,在安排财政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最大限度用足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实现准入率、吸纳率的同步提升。第十七条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第十八条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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