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x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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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X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等法律、法规,及郑州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2、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信息;(二)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必需的信息;(三)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四)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lVA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五)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所列出的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例子。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3、件、自身实际情况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包括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在内的信息(包括重大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的行为。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遵循下列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二)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时间。若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
4、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准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披露信息的,从其规定,但公司需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泄密。(三)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四)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完整,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事件的内容。(五)公平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该,避免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对称信息的情况。(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以任何方式知晓重大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保守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适用
5、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但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仅应当由相关主体承担的义务除外:(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五)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七)其它由于所在公司职务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公司部门。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6、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
7、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8、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公司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发布的正式公告、股东通函等。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内容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9、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二条公司在一个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根据要求在公司其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披露。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公司A股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10、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四条公司H股定期报告的披露:(一)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及年度报告应
11、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及/或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二)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如有):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如有)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三)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
12、布澄清公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公
13、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六条发生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
14、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发生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款所指的“内幕消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15、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16、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变
17、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准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披露信息,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时;3、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8、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并披露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九条公司附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各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
19、证券价格及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公司及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二十一条涉及公
20、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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