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docx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2019年4月28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
2、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做好统计督察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以下简称统计督察)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第三条统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统计督察应当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第四条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常规督察是对某一地区、部门所有督察内容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察回头看是对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
3、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一遍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第六条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统计督察计划,按规定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并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第二章统计督察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督察工作,负责审定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
4、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实施方案、成立督察组,审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审议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审定年度督察报告。第九条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领导工作。统计督察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为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副组长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总师,成员为办公室、执法监督局、设计管理司、核算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等相关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第十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职责是:(一)审议年度督察计划、督察实施方案;(二)听取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三)审议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督察整改报告;(四)审议年度督察报告;(五)领导和监督督察组
5、工作;(六)研究决定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计督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副主任为执法监督局司局级干部。第十二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一)拟定统计督察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年度督察报告;(二)对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进行规范性审核;(三)审核被督察地区或者部门整改报告,形成审核意见;(四)拟定督察组人员名单;(五)指导、协调督察组开展工作;(六)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培训;(七)监督被督察地区、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八)办理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督察组及其组成人员第十三条统计督察领导小组
6、办公室依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督察具体任务,提出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党组审定。第十四条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不少于2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督察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或者离任的原国家统计局部级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统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至少有1名执法监督局负责人。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党组根据每次督察任务,任命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督察组组长、副组长的任命和授权在统计督察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后终止。第十六条督察组组员从国家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统计
7、设计管理业务骨干、统计相关专业业务骨干以及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选调,每个督察组都应当包括执法监督局和督察内容所涉及专业司级单位的人员,必要时应当包括统计设计管理司的人员。第十七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的选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可能影响对一个地区、部门督察公正性的,不能担任该地区、部门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来自某一地区的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该地区督察组组员。第十八条督察组职责是:(一)根据年度督察计划,结合具体督察任务,拟定督察实施方案;(二)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实地督察各项事项;(三)制定、送达统计督察通
8、知书,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四)培训督察组成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五)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六)拟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七)向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八)拟定督察情况公开稿;(九)完成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督察组组长的职责是:(一)负责督察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二)组织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和统计督察通知书;(三)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基本情况;(四)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五)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登记、梳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
9、;(六)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督察材料,起草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七)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察,明确任务分工,进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督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督察工作正常秩序;(八)组织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九)承办国家统计局党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督察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第二十条督察组组员的职责是:(一)完成所承担的具体督察任务;(二)制作谈话笔录;(三)及时向督察组汇报督察情况;(四)配合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五)完成督察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党组批准督察组后,印发督察
10、组组建文件。第四章督察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督察组应当在组建后5日内拟定督察实施方案,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审核审议,报经国家统计局党组批准。第二十三条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应当依据规定及年度督察计划,全面搜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明确督察的具体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明确督察任务分工等。第二十四条对一个地区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该地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统计机构、有关部门,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两个部门的领导班子,一个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11、,以及该设区市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随机抽取的两个以上市、县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二十五条对一个部门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承担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两个承担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实施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进行常规督察,统计督察对象为该部门及其垂直管理的各级机构,重点督察对象至少应当包括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部门行使统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防范 惩治 统计 造假 弄虚作假 督察 工作 规定 实施办法 试行 2019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53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