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2004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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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2004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70个单位为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5个)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边
2、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
3、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青岛海关、山东海事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5个)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山东省交通厅船舶检验局)、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山东渔港监督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含各市派出机构)、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邮政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以上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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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 人民政府 关于 公布 省级 行政许可 实施 主体 组织 公告 2004 29 16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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