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docx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
2、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
5、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L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 人民 防空 工程 管理办法 2020 23 人民政府 332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56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