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3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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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3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组织具体承办本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第四条专利行政部门裁
2、决专利纠纷,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五条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六条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第七条负责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调解的工作人员,与其办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或者调解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专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第八条对已经作出行政裁决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裁决或者行政调解的,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二章行政裁决第九条未经专利权
4、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第十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三)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四)当事人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当事人请求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请求书;(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三)相关专利文件以及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四)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五)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提交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专利行政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
5、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第十二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行政裁决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十三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行立案登记制。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请求书以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登记立案,并说明理由。请求书或者有关材料需要补正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十四条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案情需要,采
6、取书面审理或者口头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下列专利侵权纠纷,由专利行政部门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理:(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明显争议的;(二)已有裁决或者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做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三)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由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口头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第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采取口头审理方式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照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照缺席裁决处理。第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证据。第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出不公开质证的申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专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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