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2010年11月29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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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4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10年11月29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订)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
2、法定职责的;(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
3、作出处理。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四)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第九条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
4、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第十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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