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docx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一)
2、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
3、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第七条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八条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第九条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第十条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第十一条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 殡葬 管理 规定 1999 19 人民政府 103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56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