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2020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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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2020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章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理工作责任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2、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章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规章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章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或者主要部门负责。前款规定的规章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包含负责起草的机构或者负责执行的机构,以下简称起草执行部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面清理:(一)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者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需要对全部的规章进行清理的;(二)国家
3、和本省制定出台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发展决策,需要对全部的规章进行清理的;(三)上级国家机关要求对全部规章进行清理的;(四)本级政府决定对全部规章进行清理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清理:(一)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重要法律制度或者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需要对部分规章集中进行清理的;(二)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涉及相关领域的重大改革发展决策,需要对部分规章集中进行清理的;(三)上级国家机关要求对相关领域的规章集中进行清理(四)本级政府决定对相关领域的规章集中进行清理的。起草执行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第八条根据依法治省、法治政府、法治
4、社会建设进程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对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或者专项清理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清理或者专项清理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标准、清理程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执行部门应当进行日常清理:(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进行修改或者被废止、宣布失效的;(二)规章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或者难以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三)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经评估确定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四)其他需要修改、
5、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第十一条起草执行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5年的间隔时间,对本部门负责起草或者执行的全部规章进行定期清理。但是,已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全面清理、专项清理的,起草执行部门可以不再组织定期清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可以向起草执行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清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执行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并及时予以反馈。第十三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一)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放松要求、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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