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21课了解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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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了解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理解地面第三人的含义,了解罗马公约体系的主要内容(2)熟悉我国法律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3)能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实际案例中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问题素质目标:与时俱进,培养执着专注、科学严谨、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提升职业素养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我国法律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教学难点: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实际案例中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
2、课:考勤(2min)一问题导入(5min)T专授新知(38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麟(25min)一探索活动(10min)一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问题导入(5min)【教师】提出以下问题,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你知道什么是地面第三人吗?请简要说【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了解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通过问题导入,让学生主动探究关于地面第三人的相关内容,激发学生的
3、求知欲传授新知(38min)【教师】引入新知,讲解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的含义、罗马公约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的含义第三人是相对于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的,泛指与航空器经营人或所有权人没有任合同关系或隶属关系,却因航空器运行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或组织。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是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对地面(包括水面)上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教师】提出以下问整当地面第三人受到伤害或损失时,应向谁追责?【学生】聆听、思考.回答通过老师讲解和课堂问答等方式,使学生了解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的含义、罗马公约体系的主要内容等相关知识【教师】总结学生
4、的回答一般情形下,航空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固然包括旅客、货物承运人及航空人员在内,他们之间要么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要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上,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一般会依据合同请求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只能请求责任方承担侵权责任。二、罗马公约体系的主要内容(一)产生过程1933年统一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1933年罗马公约)是国际社会以条约法形式统一航空器致地(水)面上第三者损害问题之若干法律规则的首次尝试,被视为1929年华沙公约的“姊妹篇。1952年9月和10月,28国参加了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国际会议,作为会议
5、成果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于1958年2月4日起生效并取代1933年罗马公约及其议定书。【教师】提出以下问题制定1952年罗马公约的目的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1952年罗马公约的目的在于将世界各国航空器对地面或者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统一起来,一方面能确保受害人及时地得到公正的赔偿,另一方面能合理地限制此种损害涉及的责任范围,使之不至于阻碍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78年在蒙特利尔召开航空法会议修订罗马公约,制定了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详见教材)(二)责任原则1952年罗马公
6、约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责任制。【教师】提出以下问题你是如何理解客观责任制的?【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无过错责任或客观责任是指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不论致害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该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责任。判断某行为主体是否是经营人,主要看以下两项标准:是否对航空器享有专有使用权;是否自己使用或者雇用他人使用航空器,而不论其是否是航空器的所有权人。1952年罗马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四条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教材上述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1952年罗马公约第
7、五条规定:”如果损害是武装冲突或民事骚乱的直接后果,或者被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剥夺了使用航空器的权利,则按照本公约规定应负责任的人将对该项损害不承担赔偿义务.1952年罗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七条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教材(三)责任范围1952年罗马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公约规定承担责任的全体人员对按照第一条规定应予以赔偿的损害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每一航空器和每一事件计,不得超过:航空器重量为1OOO千克或以下时,500000法郎(约4万美元);航空器重量超过1000千克但不超过6000千克时,除500000法郎(约4万美元)外,其超过1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400
8、法郎(约32美元);航空器重量超过6000千克但不超过20000千克时,除2500000法郎(约20万美元)外,其超过6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250法郎(约20美元);航空器重量超过20000千克但不超过50000千克时,除6000000法郎(约48万美元)外,其超过20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150法郎(约12美元);航空器重量超过50000千克时,除10500000法郎(约84万美元)外,其超过50000千克的每一千克另加100法郎(约8美元).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关于人身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每一死者或伤者不得超过500000法郎(约4万美元)J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量指航空器适
9、航证上认可的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如用充气气体助升,则不包括助升气体的作用。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本条所述金额的法郎,系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五毫克黄金的货币单位。此法郎数额可以折合为各国货币,取其整数。在以此项法郎数额折合为非金本位国家的货币时,如进行法律诉讼,应按判决之日的黄金价格折合,或者在第十四条所列的情况下,应按赔偿金分配之日黄金价格折合。1952年罗马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经营人或其受雇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则经营人的责任将无限制;如果是受雇人有上述作为或不作为,还须证明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并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十三条
10、第一款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教材【教师】提出以下问题罗马公约的责任范围都涵盖了哪些方面?【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四)经营人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对相关的赔偿要求提出异议的,除可以援用经营人的抗辩理由和以伪造文件为抗辩理由外,仅能援引下列理由进行抗辩:(1)损害发生在担保有效期终止以后。但是,如果担保有效期在飞行中届满,则该项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飞行计划列明的下一次降落,但以不超过24小时为限。(2)损害发生在担保规定的地区范围以外,除非飞越此种范围是由不可抗力、必须援助他人或者领航、驾驶或导航上的错误造成的。符合上述时间或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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