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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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
2、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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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 公共 消火栓 管理办法 2002 10 11 人民政府 195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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