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封山育林的管理规定》(2005年7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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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封山育林的管理规定(2005年7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培育林业资源,扩大植被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荒山荒地、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退耕还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地进行封育和封护。第四条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封山与育林相结合、管理和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城市绿化
2、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第六条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扶持封山育林区群众做好牛羊等家畜良种的引进、改良和舍饲推广工作,促进畜牧业和林业共同发展。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编制封山育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山育林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封山育林计划,划定封山育林区,报经同级人
3、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封山育林区的封育范围、年限以及措施应当予以公告,并在封山育林区周界明显处设立标牌,标明封育区名称、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督促封山育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封育区封育期满,经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解除。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封育区林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照期限和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第十一条有封山育林区的乡(镇)、村应当成立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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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封山育林的管理规定 济南市 封山育林 管理 规定 2005 19 人民政府 220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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