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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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
2、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V级(一般)、III级(较重)、11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贝L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市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七条镇
3、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第八条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条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一条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
4、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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