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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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
2、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信息系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4、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旧城区改建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
5、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文件;(二)房屋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三日内,发布冻结通告。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
6、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活动结束前停止办理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四)新设立和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情况
7、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目的;(三)房屋征收范围;(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
8、实施单位;(五)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八)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九)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十)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市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八条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补助、奖励等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
9、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第十九条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条市或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补偿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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