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docx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
2、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第四条灌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服从灌区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实施。第五条经确权划界的输水干渠、灌区输沙渠、沉沙池、干渠截碱沟、管理站等,属灌区工程管理范围。第六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非法拆解或者移动干渠闸门、机泵等工程设备及界桩标志等附属设施;(二)违法实施爆破、采矿、取土、打井、挖洞等作业;(三)擅自垦植、放牧、开沟、建窑;(四)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五)擅自开启提水闸门、机泵或者设置阻水设施、提水设施;(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济南市 邢家渡引黄 灌区 管理办法 2005 16 人民政府 219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56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