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2年1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9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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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2年1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9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三条市
2、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集中收集方式,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体系。第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医疗废物收
3、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相关工作。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其中,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统一收集后,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处置费用、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医疗
4、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和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双方均应至少保存5年。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并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收集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满足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场所,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并
5、达到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容量要求。除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本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并分类置于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内进行贮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次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对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洁。专用运送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第十三条医疗废物收集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专用车辆,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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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青岛市 医疗 废物 管理办法 2022 26 人民政府 290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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