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docx
《《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建设、规范管理
2、,绿色节能、运行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市民活动、出行需要,丰富重点区域旅游业态,提升旅游品质,营造安全、便捷、优美的城市景观照明环境。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市)可以制定支持政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第七条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
3、能环保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节能环保的产品、设备和灯控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环保产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整体水平。鼓励城市景观照明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部门。第九条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时,应
4、当对城市景观照明的总量和布局进行科学论证,明确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重点区域、重要建(构)筑物,合理控制设置范围和规模。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划分城市景观照明的优先建设区、适度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暗夜保护区。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重点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一)浮山湾、青岛湾、唐岛湾等滨海湾区;(二)特色商业街区;(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交通枢纽;(四)其他重点区域、地标性建筑和城市重要节点。第十一条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历史、文化、载体、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展现历史文化底蕴,彰显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青岛市 城市 景观 照明 管理办法 2023 30 人民政府 297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57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