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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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本办法适用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2、型企业。第三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调节、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部门(以下统称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组织协调民营和中小企业
3、发展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二章财税与金融支持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
4、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第七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等减免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提高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地方金融监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民营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增信机制。第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
5、资服务的,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鼓励依法投资或者设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民营和中小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民营和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应付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优化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
6、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三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民营和中小企业挂牌、上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营和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大数据、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优化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等相关平台建设,完善融资对接、信息共享等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利用相关平
7、台信息,提高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平台共享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险、公积金、水电气等企业信息。第三章创业创新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服务。第十六条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区等重点产业集中区,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鼓励创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
8、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鼓励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新型产业用地。除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设施外,产业用房可以按幢、层等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依法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第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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