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民事诉讼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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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编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十七章期间和送达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期间的计算;理解送达的效力;重点掌握期间的补救、期间与期日的区别以及六种送达方式的内容。第一节期间一、期间概述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有关诉讼期间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期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诉讼期间可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
2、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律将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时间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该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对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延长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也可以说是法定期间的补充。与法定期间略有不同的是,指定期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更性。比如,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完成规定的诉讼行为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根据
3、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决定改变原来指定的期间,重新指定诉讼期间。指定期间虽然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既不能任意延长,也不能无故缩短;既要考虑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要考虑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严肃性。同时.,期间变更以后,人民法院必须将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时间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期间的计算诉讼期间有一个计算方法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4款和民诉意见第79条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口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三、期间的补救期间的补救,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依法采取的顺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以自身的力量和条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地震的发生等。所谓“其他正当理由,系指除不可抗拒事由之外的导致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诉讼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理由,如当事人重病、诉讼文书被他人迟误而未能及时收到等。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过期不得再申请
5、顺延。顺延期限的长短,因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的区别而有所不同。法定期间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计算顺延期限的长短。至于指定期间,其顺延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期限的延长制度进行的相关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四、期日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根据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期日中进行的诉讼行为的不同,可将
6、期日分为准备程序期日、调查证据期日、宣判期日等。期日确定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进行诉讼活动,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变更期日。经法院允许变更期日后,应及时通知参与诉讼的有关人员。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理论上,人们往往把法院负责送达事务的人称为送达人,将接受诉讼文书的人称为受送达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必须是法院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送达诉讼文书。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文书是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
7、书、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通知书等。送达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第84至92条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必须依照规定办理。二、送达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七种:(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
8、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9、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J根据民诉意见第82、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
10、期。(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寄给或者用专递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居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民诉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中出现的“送达难”,对邮寄送达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能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法院接受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
11、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2)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涵盖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但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法院应当告知其不利的后果,并记入笔录。(3)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经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
12、送达地址。(4)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5日内投送3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口期内退回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5)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
13、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6)邮寄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7)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
14、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3日内将邮件退回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五)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受送达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
15、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六)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民诉意见第88、8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
16、,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七)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也称无纸化送达,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所进行的送达;狭义的电子送达,仅指电子邮件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其送达
17、状态和结果必须打印存卷。三、送达的效力送达完成的标志是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司法人员应重视送达回证,并要求受送达人或受委托的单位寄回送达回证。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送达的效力。所谓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确定的、终局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
18、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本章小结】1.本章介绍了关于期间和送达的一般理论,包括期间的计算、补救、期日以及六种送达的方式和送达的效力。2 .按照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具有不可变更性;指定期间则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更性。两者的联系在于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补充。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在诉讼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可采取的补充措施,即申请期限顺延。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长短则因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区分而有
19、所不同。4 .掌握送达的一般理论,须将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与日常生活中的送达区别开来。在民事诉讼中,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文书只能是诉讼文书;送达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依法进行。5 .本章介绍了七种送达方式,需要重点了解以下知识点: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也不得留置送达,当事人如果拒绝签收,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委托送达,委托的对象只能是其他人民法院;转交送达只适用于三种特殊人群: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电子送达只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有特殊适用情形及其效力。【思考题】1 .什么是期间
20、与期日?2 .简述七六种送达方式的具体内容。3 .送达有什么重要的法律后果?【参考文献】1 .王祥磊、金瑞芳:“民事送达制度的问题分析与改革探讨”,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2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沈德咏主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3 .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第十八章保全和先予执行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保全的概念、条件,两种保全的区别,保全的范围、措施及保全的程序;先予执行的概念、案件范围、条件及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正确适用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第一节
21、保全一、保全的概念和条件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责令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保全制度是连接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纽带。保全制度的实施,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确有实施保全的客观需要。即若不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即使后来形成了判决,也缺乏执行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需要的形成或者是出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出于其他原因。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实际控制着争议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意或者无意地对该标的物进行转移、变卖、处分、隐匿、毁损等,如房屋占有人改建房屋,涉外民事经
22、济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及其船舶或飞行器驶离国内等。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原因,主要是指客观上的原因,如风雨侵蚀、口晒雨淋或者标的物本身可能的化学反应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2 .必须有人申请实施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申请保全的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应当包括仲裁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仅指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只有在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成为保全制度的启动者。即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通常不直接启动财产保全程序。3 .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23、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即将起诉后所指向的某项具体财物。例如,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双方对一“奥迪”牌汽车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则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只能请求对该“奥迪”牌汽车实施保全,而不能对其他汽车实施保全。如争议的标的物是金钱则被保全的财物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而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
24、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二、保全的种类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以及申请仲裁前保全和仲裁中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尚未起诉或仲裁而实行的保全。诉前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或已经提起仲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保全。诉前保全与诉中的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处是:二者均系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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