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国家及北京市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不含道路养护修缮、建筑装修、单独征地拆迁等类型项目。区级政府性资金(区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市级返还的区级土地出让收益、政府债券资金等。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遵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区政
2、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一)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环境保护、园林绿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三)教育、医疗、养老、文体、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五)北京市及本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
3、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第五条区政府投资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一)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一般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二)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第六条区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建设项目。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4、;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和全过程监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主管单位即为项目责任单位,包括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和负责本区域内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街镇,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责任单位。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做好本区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谋划储备。第九条规范区政府投资各类建设项目储备决策程序。各行业、各领域或属地街镇等项目主管
5、单位,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区域规划和重点建设任务,研提拟储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拟储备项目需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各项目主管单位拟纳入储备的项目,需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政府投资规模报区政府审定。(一)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2亿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50万元以下的非基础设施项目,报区政府批准。(二)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基础设施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基础设施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区级政府性资金最终投入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研究审议金额。按照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
6、策,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区级政府性资金的,执行市级政策。第十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管理,项目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即列为储备项目,原则上所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先行储备、提前谋划、做熟前期,储备期限至项目取得立项时止。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储备管理,制定项目实施倒排工期、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督促协调项目推进。第十一条项目储备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2年内未开展前期工作的,不再列为储备项目;项目列为储备项目时间未满2年,受外部条件无法实施的,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不再列为储备项目。列为储备项目时间未满2年,受外部条件影响,项目区级政府性资金投入超过政府研究
7、审议金额的,需重新报区政府审议。第三章投资审批第十二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政府投资审批部门,按权限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初审或审批。各项目单位申报审批项目应为区政府审议批准的储备项目。第十三条区级审批权限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依次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区级政府投资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
8、列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单独批复实施方案项目,需同步审查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可行性及合规性。(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达到相应审批阶段深度要求,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区发展改革委依申请审批。第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和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应审批阶段进
9、行审批,并广泛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和公众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项目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原则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等审批阶段应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评审费用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规划稳定且规划和土地手续齐全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二)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丰台区 政府 投资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57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