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为规范全省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等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水利厅党组2021年第48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2日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
2、省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工程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第四条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第五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3、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第六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第七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
4、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第八条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或者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按其规定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九条因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者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第十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满足生态
5、流量泄放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第十一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规范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第十二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当地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小水电站,应当定期拷贝生态流量监测信息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并采取人工等方式上传至当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上传的图像、视频应当叠加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实时生态流量泄放值、采样时间等信息。小水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 水电站 生态 流量 管理办法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57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