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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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东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22日第9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
2、政规范性文件,是由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部门、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向全区发布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起草的,各代为起草机关视为
3、起草单位。第三条东城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监督工作。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三)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四)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五)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七)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八)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4、。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一)名称一般为办法、规定、细则、意见等;(二)内容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措施及施行日期;(三)以条文方式表述,条下分款、项、目;(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力求规范化;(五)依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第六条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替代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新制定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原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
5、应当规定有效期限。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区政府制定的试行或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区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新的草案,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发布。第八条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经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
6、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区司法局审核前,应当先行经本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街道办事处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专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第九条需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具体申报工作由起草单位的审核机构或办公室负责。第十条起草单位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送审函、行政规范性
7、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行政管理实践、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全文提供相关依据,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审核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三)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四)本单位审核机构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本单位或者相关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区司法局应当认
8、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二条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
9、审核时限。第十三条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法律专家审核机制,专家库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兼任。区司法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专家委员会会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重大、复杂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审核。第十四条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公众参与机制。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制定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健康、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区司法局可以召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但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加论证会并作起草说明。第十五条区司法局对行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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