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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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应急志愿服务在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应急志愿服务以及与应急志愿服务相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公益服务
2、。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应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坚持党对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大力推动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社会动员能力和水平。第四条应急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专业高效、平等互信、诚实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应急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倡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成立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提倡在应急管理领域有序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组织体
3、系第六条建立健全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牵头、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协助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应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应急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居
4、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动员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推动基层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发安全应急类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应急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在应急志愿服务项目建设、经验推广、宣传表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5、。第九条鼓励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分别建立总队、支队、大队,并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作为全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管理服务机构,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可设立本领域应急志愿服务专业支队并实施管理;各区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支队,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实施管理;各街道(乡镇)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大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鼓励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且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申请成为总队或相应支队的成员单位、支持街道(乡镇)应急志
6、愿服务大队建设。未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未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但通过社区备案的各类团体,可申请参与其主要活动所在地的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由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审核并办理必要手续。第十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和相关流程,申请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鼓励共产党员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十一条总队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志愿服务综合能力、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效果等。第三章应急志愿者第十二条鼓励公众,特别是取得相应资格或具备相关应急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成为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与定向、常
7、态与紧急、面向个人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形式招募应急志愿者。第十三条应急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心素质。第十四条应急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有关应急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应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三)获得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获得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I;(五)请求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解决在应急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六)要求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如实、及
8、时出具应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七)因从事应急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八)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应急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应急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完成应急志愿服务工作;(二)因故不能完成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应急志愿服务对象;(三)合理、适当使用应急志愿服务标志;(四)保守在应急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五)尊重应急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鼓励应急志愿者进
9、行实名注册:申请人可通过本市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京”信息平台:WWW)进行实名注册并选择申请加入应急志愿服务组织,也可直接向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由该组织负责网上注册。应急志愿者可通过原实名注册渠道办理注销手续。对不遵守相关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应急志愿者,所在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要求应急志愿者退出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或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七条鼓励应急志愿者主动参加应急志愿者能力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参与应急志愿服务和加入专业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能力参考。第四章应急志愿服务第十八条应急志愿服务分为日常应急志愿服务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两类。日常应急志愿服务包括:应急科
10、学传播、专业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动态风险评估、赛会应急服务、城市运行保障等内容。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包括:信息收集报告、先期应急处置、协同专业救援、善后恢复服务等内容。第十九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可发布应急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按照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专业高效、自愿无偿的原则,引导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接到应急志愿服务需求后,市应急志愿服务总队和各区应急志愿服务支队应指导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应急志愿者参与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心状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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